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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残疾人集训队工作规范(暂行)
[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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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规范国家残疾人集训队管理,造就文明、威武、胜利之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组织建设

(一)集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1.集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集训基地所在省(区、市)残联、体育局、残疾人体协以及训练基地负责同志组成(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协调领导小组由中心领导、相关部室负责同志组成)。残奥会、亚洲残运会等重大赛事赛前集训领导小组成员安排按集训通知要求执行。

2.协调领导小组职责:研究部署保障运动队训练及生活保障安排;指定专人联系运动队,及时协调解决队伍在集训过程遇到的食宿、场地、医疗等后勤保障问题;开展慰问集训队活动。

3.协调领导小组每次集训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

(二)领队及教练员

1.集训队管理实行领队负责制。领队全面负责队伍训练、生活管理工作,并同训练基地主任共同负责财务工作。教练员考勤、考核由领队负责,每次集训结束,由领队对每位教练员出具考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中国残联体育部。领队每周召开至少一次的领队、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并部署训练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作为集训档案留存基地。领队每周需检查一次教练员训练计划。

2.教练员对领队负责,具体负责所带训运动员训练和生活管理职责。每周批阅检查运动员训练日记。每次集训工作结束后,教练员要为每位运动员出具考评意见,经领队审阅后,作为集训档案留存基地。

(三)队委会

由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代表组成集训队委会,队委会负责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通过队伍选拔制度标准、处理违纪人员、汇总队员对训练及生活意见建议等事宜。队委会中运动员代表按集训运动员人数四分之一比例由全体运动员推举产生。队委会须在集训开始第一周内成立,且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

(四)工作程序

各集训队由领队负责每两周上报集训情况,集训结束前上报集训总结。领队、教练员要各司其责,负责队内事务和人员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大事项第一时间上报、请示。教练员对于分管队员有半天准假权,领队有一天准假权。一天以上的假期,须报中国残联体育部同意。

(五)宣传

集训队要同集训基地密切合作,积极、主动协调当地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训练工作

(一)时间要求

集训队每周训练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二)教练员分工

集训开始三天内,由领队召集教练员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教练员带训运动员分工,并上报中国残联体育部。

(三)教练员训练计划

在集训开始一周内,教练员要根据带训运动员情况拟定出集训期整体训练计划,并按集训进程制定周训练计划。集训结束后,训练计划要作为训练档案留存基地。

(四)运动员训练日记

运动员要每天写训练日记,内容包括训练体会、自我感受等。训练日记本由训练基地统一配发。

(五)测试考核

每次集训开始、结束,队内要统一组织测试考核,测试内容和方案由领队、教练员会议提出,经队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测试结果作为集训总结附件内容,报中国残联体育部。

(六)公开示范课

领队负责组织安排教练员公开示范课,且每名教练员在集训期间必须组织至少一次公开示范课。

三、基地保障措施

(一)工作小组

训练基地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一协调负责集训队保障工作。工作小组指定1人作为总协调人,负责队伍与基地、基地与体育部之间协调联系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准确传递,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工作小组在夜晚、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处理突发应急事务。

(二)餐饮

食堂餐厅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证件齐全。要保证食品质量及安全,科学搭配菜肴品种,努力满足不同项目、不同训练量和不同地域口味运动员的饮食需要,全力以赴为运动员提供快捷高效、热情周到的餐饮服务。定期听取运动员对伙食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医疗及反兴奋剂

1.要切实做好反兴奋剂工作,领队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同教练员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反兴奋剂工作。要加强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每次集训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反兴奋剂全体人员会议。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用药清单用药。因病情需要使用超范围药品的,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格运动营养品管理,营养品采购、使用必须请示上级,批准后方可执行。

2.各项目运动队要认真把握训练规律,积极协调集训基地全面推进训练、科研、医疗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对运动员、教练员进行经常性的伤病防治教育,普及基础知识,强化预防意识。建立与当地医疗单位的联系,加强交流沟通,资源共享,使运动员出现伤病都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

3.在集训开始和结束时分别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基本身体检查(必检项为肝功检查和乙肝五项),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建立医疗档案。

(四)场地器材及装备

1.训练基地按《集训通知》要求,在集训开始前及时、准确提供运动队所需训练器材,认真细致地布置好训练场地,保证运动员安全使用。训练期间,要随时做好器材保养和维修工作。

2.各训练基地要及时同运动队沟通协调,保证在集训第一周内运动员训练装备(包括运动服装、鞋、袜、帽、毛巾等)到位,保证训练需要。未能到位的基地,需以书面形式向体育部报告。出访比赛装备采购方案要事先报体育部,且至少在出访前一周发放到位。

3.各训练基地要随时保证满足运动队集训期间运动耗品需求。

(五)文化教育

1.与各集训队领队密切合作,做好运动员在训练期间的文化教育工作,加强运动员爱国主义、集体主题教育,培养运动员团结协作精神。

2.要设立图书阅览室或与所在地图书馆建立定期借阅关系;定期购买和更新期刊、报纸等,设立报刊角;组织英语、礼仪、心理讲座,每月不少于2次。

3.结合训练安排,组织运动员外出参观,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

(六)交通保障

集训基地要按照集训队具体需求,保障运动队报到、疏散及日常训练和生活用车。

(七)档案管理

配合集训队做好教练员带训运动员情况登记,建立教练员、运动员集训档案。

(八)安全保障

各训练基地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卫生、意外灾害工作预案,建议相关工作机构和机制,并组织至少一次模拟演练。

四、奖励和处分

(一)每年对为集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基地、表现优异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与表扬。对于保障不到位的基地、管理不到位、事故频出的集训队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与责任人相应处分。

(二)运动员处分

1.对于运动员违反集训队训练和生活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由集训队提出意见报体育部批准,给与警告、全队检查、停训处分。

2.对于运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与停止国家队集训资格并处以禁赛、禁止注册变更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道德品质败坏

3)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国家队集训

4)严重违反集训队训练和生活管理制度

5)违反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

6)其他重大违纪行为

(三)对于违反纪律的集训队工作人员、教练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处理。

(四)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奖惩情况将计入集训档案,作为今后入选国家集训队重要参考依据。

五、集训经费标准、管理和使用

(一)国家集训队经费标准

严格按照《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残联厅发〔2009〕12号)执行。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国家残疾人运动队集训应安排在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进行,依据中国残联有关集训任务文件核定经费预算,依据计财部相关拨款通知函件拨付集训经费,由承担集训任务的训练基地统筹安排,包干使用。

2.承担集训任务的训练基地要合理安排使用集训经费,视具体情况,各项目之间经费可适当调剂使用。

3.全盲或双下肢功能障碍运动员可乘飞机往返,集训基地给予协调解决。

(三)集训结余经费的管理

1.结余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范围支出。每次集训结余经费须纳入今后集训工作统筹使用。

2.结余经费可安排用于困难运动员补助,但最高不应超过按集训时间计算的每人每天20元的水平。

 

附件 :国家队集训补助标准

  
附件:国家队集训补助标准(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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