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体育分级员队伍建设,规范残疾人体育分级员队伍管理,维护残疾人体育比赛公平竞争,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体育分级员属于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分级员技术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别为:国家A 级分级员、国家B级分级员、国家一级分级员。
第三条 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根据分级员的技术等级对分级人员实行分级审批和注册。
第四条 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对分级员实施考核、审批和注册,委托各省级残疾人体育组织管理。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选派执行全国性的竞赛分级任务。分级员应遵守残疾人体育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技术等级的分级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或体育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六条 熟悉该项目分级规则和分级标准,并能比较准确地运用,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比赛中担任过分级员职务;初步了解该项目的竞赛规则;通过国家一级分级员培训班考试者,可申报国家一级分级员。
第七条 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该项目分级规则和分级标准,基本掌握英语;了解该项目英文分级规则、标准和分级术语;具有组织该项目全面分级工作的基本能力;了解该项目竞赛规则;在全国性该项目比赛中担任过一次及以上主分级员职务或在省级比赛中担任两次及以上主分级员职务;具有2年及以上国家一级分级员资格,并且通过B级分级员培训班考试者,可申报国家B级分级员。
第八条 精通该项目分级规则和分级标准,熟练掌握英语,熟悉该项目英文分级规则、标准和分级术语,并能准确地运用;具有组织、核定、仲裁该项目全面分级的工作能力;熟悉和了解本项目竞赛规则;在全国性该项目比赛中担任过三次及以上主分级员职务;具有3年及以上国家B级分级员资格,并且通过本项目A级分级员培训班考试者,可申报国家A级分级员。
第九条 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分级人员,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相关的学历证明,经所在省级残疾人体育组织初步审定后,上报至中国残奥委员会或中国聋人体育协会进行审批。
第十条 残疾人体育分级人员申报过程中,在本项目业务领域有特殊专长或成绩突出者,均可破格申报。对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历史记录的人员,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分级员,由中国残奥委员会或中国聋人体育协会颁发证书和徽章。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中国残奥委员或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对分级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执行分级任务的表现进行书面的评估,作为对其考核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中国残奥委员会或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对于工作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2年内未参加本级别分级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实际水平重新评定其技术等级;3年内未参加本级别分级工作的人员,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分级员在执行分级任务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或重大失误,则取消其资格及技术等级。
第十四条 经国家A级、B级分级员确定参赛级别的运动员,在1年内参加洲际、国际比赛过程中参赛级别变更达到10%人次者(每调整一个级别计为1人次),降低该分级师的技术等级;在4年内参加洲际、国际比赛过程中参赛级别变更累计达到20%人次者(每调整一个级别计为1人次),取消分级员的技术等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分级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赛事主办单位需要,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的分级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或属地残疾人体育协会组织的分级员学习和培训;
(三)对分级工作提出建议;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检举分级工作中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各级分级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分级工作中公平、公正;
(二)钻研本项目分级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分级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分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颁布的《中国残疾人体育分级师(员)等级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