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残疾人运动队医疗性用药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队医疗性用药管理,保证国家队运动员能顺利参加各项国内、外赛事,防止“兴奋剂”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国残奥中心)负责对国家队医疗性药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未经驻队医生批准,任何国家队运动员不得私自服用任何药物。 第三条 运动员因治疗需要服用药品者,凡药品不在中国残奥中心批准的名录上的药品,由运动队上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内容包括:用药目的、药物名称(中、英文)、剂量、给药途径,并附药品说明书。中国残奥中心审查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运动队是否准许其用药申请。 第四条 经批准的医疗性用药,在药品使用过程中,由申请人所在国家队领队负责进行详细的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队员姓名、疾病诊断、药品名称(中、英文)和服用剂量、给药途径。 第五条 各国家队领队负责国内和在国外药品的领取、保管,发放,其他人不得私自取用。所领取的药品应存放在低温、干燥、通风的地方,以防药品变质。 第六条 国家队出国参赛期使用的药品由中国残奥中心负责统一购买、申报、携带出境。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任何药品出境。教练员、工作人员个人用药要向随队医生申报。 第七条 国家队出国参赛期运动员因病需要用药必须将病情如实向其领队汇报,并由领队报告给随队医疗工作小组。随队医疗工作小组将根据病情发放药物,药物由领队统一管理,按时、按需发放给用药人,并做详细的用药记录。未经随队医疗工作小组批准,不得私自购买和服用药品。 第八条 国家队出国竞赛期随队医疗工作小组的医疗设施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运动员需提出申请,经随队医疗工作小组批准后,须在领队及翻译陪同下,到赛会组委会指定的当地医疗机构就诊。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对于当地医疗机构开具的治疗药物,要在服药前上报随队医疗工作小组,经批准后方可服用,并交由领队管理,做详细用药记录。 第九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停训(职)、开除国家队的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其实施。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