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医学和功能分级师(员)队伍是残疾人体育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鼓励分级人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分级水平,做好运动员分级工作,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分级师(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A级分级师、国家B级分级师,一级分级员。 第三条、申请技术等级称号的各级分级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分级规则和所负责项目分级标准,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分级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四条、申请技术等级称号的各级分级人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或体育院校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和/或毕业证书。 第五条、国家A级分级师(一)精通该项目分级规则和分级标准,并能准确、熟练的运用;具有较高的分级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核定、仲裁该项目运动员全面分级的工作能力;熟悉和了解本项目竞赛规则。(二)在全国性该项目比赛中能胜任主分级师职务,并具有担任或协助担任该项目国际比赛分级的工作能力。(三)具有训练国家B级以下分级师(员)的业务能力。(四)熟练掌握一门通用外语,熟悉该项目外文分级规则、标准和分级术语。 第六条、国家B级分级师(一)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该项目分级规则和分级标准,具有一定的分级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组织该项目运动员全面分级工作的能力;了解该项目竞赛规则。(二)在全国性该项目比赛中能胜任分级师职务,在省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中能胜任主分级师职务。(三)具有训练一级分级员的能力。(四)基本掌握一门通用外语,了解该项目外文分级规则、标准和分级术语。 第七条、一级分级员(一)熟悉各项目分级规则和分级标准,能比较准确的运用,具有一定分级工作经验。(二)在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竞赛中能胜任分级员职务;了解各项目的竞赛规则。 第八条、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分级师(员),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地残疾人体育协会签署意见,上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委员会审核。国级A级、B级分级师、一级分级员除进行必要的培训外,还需经过理论和实践考核。国家A级、B级分级师以及一级分级员的培训、考试,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委员会负责,考试科目和办法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委员会根据规定统一制定。 第九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第十条、被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分级师(员),由批准单位发给证书、证章。国家A级、B级分级师另颁发胸徽。原则上每人最多兼两个项目;如系两个不同级别,按较高的级别发给。 第十一条、各级分级师(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分级工作。分级委员会应对管理的分级师(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他们每次执行分级任务的表现,错分、误分等情况,写出评语,填入《分级师(员)工作登记表》,存入业务档案,作为分级委员对其考核评定的依据。工作成绩优秀、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对考核不合格者,可暂保留等级称号一年,降级使用;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应根据实际水平重新评定其分级技术等级。两年内无故不参加分级工作者,作为自行取消其分级师(员)技术等级称号,并由所在地残疾人体育协会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一级分级员应至少参加二次全国分级员培训班,并参加二次省级以上综合运动会的分级实习,合格者颁发证书、证章。国家B级分级师为单项资格分级师,在获得一级分级员证书的基础上,需参加二次全国性单项竞赛实习,并通过相应的理论和外语考核,合格后予以授予;国家A级分级师是在获得国家B级证书的基础上,参加二次全国性相应单项竞赛实习,并通过相应的理论和外语考核,合格后予以授予。首批国家A级分级师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委员会确认授予。 第十三条、分级师(员)执行分级任务或参加学习、应按出差待遇。分级师(员)在执行分级任务中的表现,应作为其所在单位全面考核的一方面。 第十四条、分级师(员)工作地点迁移时,应报告当地残疾人体育协会,并持分级师(员)证书向所到地区残疾人体育协会登记,并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委员会备案,可继续参加分级工作。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公布施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