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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残疾人运动队易耗器材经费及实物管理办法
[2007-02-05]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队器材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用好易耗器材专项经费,保证国家队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耗器材属于国家残疾人运动队随队专项器材,须按照《国家残疾人运动队随队专项器材使用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残疾人运动队易耗器材经费专款专用,执行定额管理、单独核算的原则,保证训练和比赛需求。

    第四条 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训练部各运动项目主管人员,具体负责本项目易耗器材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国家队各训练基地(或运动队)每年可根据训练、比赛过程中的器材实际消耗情况,调整第二年易耗器材需求,经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训练部各运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耐用器材计划,于6月底前上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器材装备部。

    第六条 易耗器材专项经费,每年将随春、夏、冬集训经费一同分批下拨至各训练基地(或运动队)。

    第七条 国家队各训练基地(或运动队)需建立专门账册,对易耗器材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要求做到账目准确、清晰、完整。

    第八条 国家队各训练基地(或运动队),应按照中国残奥管理中心下发文件中所列名目进行采购,所购器材必须保质保量,并满足训练和比赛需求。国家队各训练基地(或运动队),须将所购器材明细、发票复印件于每次集训结束前上报中国残奥中心器材装备部备案。

第三章 实物管理


    第九条 国家队各训练基地(或运动队),应设专人负责易耗器材的管理工作,并建立专项登记簿,严格领用制度。对于高价易耗器材,须采取以损换新的方式领用,淘汰的破损器材明细于每次集训结束前上报中国残奥中心器材装备部,经批准后再对破损器材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器材装备部每年不定期对训练基地(或运动队)易耗器材购买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损失及私人挪作它用的基地或个人,将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器材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管理中心器材装备部

    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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